关于开展宁波高新区2025年度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6-25 来源:高新区科创局

各有关单位:

  根据《宁波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甬高新科〔2024〕29号)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开展2025年宁波高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对象

  科技企业孵化器(以下简称孵化器)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。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。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,在孵化对象、服务内容、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。

  二、申报条件

  1.建设运营单位实际经营时间满1年且孵化器实经营时间满1年(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)。

  2.孵化器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、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,包括企业入驻、退出机制等。

  3.孵化场地集中,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,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(含公共服务面积)占到75%以上,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,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(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)。

  4.建设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,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且有不少于1个的投资案例,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%。

  5.建设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专业服务团队,专职服务人员占80%以上,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。

  6.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%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%。

  综合类孵化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。

  2.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。

  专业类区级孵化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聚焦明确的产业领域,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、生产、服务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75%。

  2.能提供产业精准孵化服务,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,能够提供研究开发、检验检测、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。

  3.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。

  4.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。

  三、在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主要从事新技术、新产品的研发、生产和服务,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。

  2.企业主要研发、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,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。

  3.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,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、现代农业、集成电路的企业,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。

  四、毕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
  1.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
  2.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。

  3.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。

  4.被兼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、上市。

  五、申报材料

 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内附目录和相应的页码,封面采用单色纸张、勿喷(涂)塑,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,每个类别用色卡纸进行隔页,纸质材料一式三份(详见附件1),其中一式两份于7月4日17:00前报归口街道初审,一份报区科创局(高新区广贤路999号1208室);电子版材料(PDF文件)同时发送至区科创局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六、联系人

  科创局政策咨询:傅老师:89288761

  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:582587200@qq.com

  地址:宁波市广贤路999号1208室

  归口管理单位:

  梅墟街道:齐馨蕊 87562677

  新明街道:周  洁 87902137

  贵驷街道:施璐艳 86586559

  聚贤街道:金泊成 87905803

  高新区科创局

  2025年6月23日

 

  原文地址:http://www.nbhtz.gov.cn/art/2025/6/23/art_1229020918_4643620.html

  更多政策及申报相关问题,可联系浙江工研院王老师

  联系方式:18957886979,wangwei@zitri.c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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